摘要: 5月23日,湖北省通城縣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校車后死亡;5月30日,海南省萬寧市一名4歲半男童被遺忘在校車內,失去了生命。媒體梳理發(fā)現(xiàn),最近三年里
5月23日,湖北省通城縣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校車后死亡;5月30日,海南省萬寧市一名4歲半男童被遺忘在校車內,失去了生命。媒體梳理發(fā)現(xiàn),最近三年里,全國至少發(fā)生了12起幼兒被遺忘校車致死案例,其直接責任人多被判緩刑,因監(jiān)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職守罪的相關部門負責人,則多因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免于刑事處罰。校車遺忘致死案一再發(fā)生,至少說明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出了問題,就有必要加大懲罰力度,而不是動則判處緩刑。這也是刑事政策使然。
針對這樣的處罰結果,有人論證認為,這樣判罰并不存在故意包庇或者判刑過輕。孩子遺忘在校車上死亡,如果沒證據證明是故意,就可以確定為過失致死。在刑法上,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,情節(jié)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就可以適用緩刑。如果覺得量刑過輕,應該在刑事立法的層面加以考慮。
事實上,早在2012年4月,國務院就發(fā)布實施了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。其中,第三十九條明確規(guī)定,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清點乘車學生人數(shù),核實學生下車人數(shù),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。如此簡單的清點檢查工作,隨車人員卻做不到,系典型的不作為。這反映出相關單位和人員輕視孩子們的生命,缺少對生命的起碼尊重。一個個鮮活的生命由于管理者沒有起到起碼的看護之責而逝去,也足以說明這類案件社會危害性已然不小,且影響惡劣。
誠然,炎炎夏日造成兒童在乘坐校車時被遺忘致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但直接肇事者無疑是校車所在單位和校車司機或隨車管理人員。針對如此令人心痛的悲劇,多管齊下,加強預防固然非常重要,包括對校車司機和隨車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,對學校幼兒園等校車所屬單位的運營安全監(jiān)管,以及對于鄉(xiāng)村幼兒園政府要加大專門幫扶等。然而,無論是建立健全制度,還是加強培訓、嚴格監(jiān)管,都不能代替依法追責。而且,追究法律責任本身就是預防悲劇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。(魯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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